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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与商标代理的联系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0 08:34:36
万众创业潮流下,很多人都期待自己能够在新的市场上有着长远发展。但为企业长足发展保驾护航怎少得了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有的人为注册商标奔走,而有的人则一直为闲置的商标发愁,毕竟自己的商标虽然现在因为各种原因闲置,但是在当时进行注册发展时,也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现在闲置下来的商标就必然浪费了当时付出的精力财力,不由得让人心生惋惜。
注册商标时,尤其一些大公司为了保证自己商标的独特性和单一性,往往会在自己商标的注册范围上扩大或者注册一些子品牌,但是一旦其中之一做大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另一个虽有着良好的基础和口碑,但是精力有限,往往就会闲置下来。有的则是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得到的商标,虽然商标价值高,效应好,但是因为自己本身对其并不需要或者没有兴趣,也就只能白白的闲置下来。商标一旦闲置,紧跟着伴随的就是发生资源的浪费。
与此同时,也有很多人想要注册商标却久久得不到,无法通过审核,这就会出现一种尴尬的情景:一方面你有闲置的商标,白白的浪费着曾经的汗水和金钱,另一方面别人则在苦苦等待着注册商标,却因各种原因迟迟无法通过注册。两方都有着自己的问题,也有着自己的需求和困境,分开看似乎有些尴尬,但是一旦两方坐在一起,你就会发现和谐无比,一方有所需一方有所求,两方一旦能达成一致,通过商标转让解决的将是双方的问题,达成最大的共赢。但是问题是如何让双方坐到一起,此时一个能沟通双方的平台商标代理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将商标的供求解决,使得供需双方都能尽快的得到自己所要求的,不仅仅代理相关商标的注册,同时通过信息检索,商标转让一条龙服务,帮助想要进行商标装让的人尽快的完成,从而解决商标供求问题,让闲置的商标不再“闲”,也让有需要的人能满载而归。
在中国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安徽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独资分公司为中国企业,并非其在中国的营业所。在国外的第一次申请是按一标多类申请的,在中国可以按一标一类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吗?需要提交几份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时,若申请人的多份商标注册申请均是基于同一份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可以在其中一份申请书中提交1份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其他申请书中注明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具体申请件。
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是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充提交的,应附送说明,载明所有基于该份优先权证明文件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号。今年实行了新版分类表,我是去年申请的,分类补正时可以申报新版分类中的项目吗?在新版分类表实行以前申请商标注册的,所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和标准适用旧版分类表。
例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5文本中,“昆虫针”属于第16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第26类新增商品“昆虫针”。相应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6文本第26类新增“昆虫针”,第16类删除“昆虫针”。申请人在2015年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2016年收到补正通知书,若申请人想申报商品“昆虫针”,应仍按2015文本在第16类申报,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类申报。
一、商标查询。只有最早申请的商标才能注册,而我国安徽商标注册总量也在呈现直线上升,多不胜数,所以要通过查询判断申请商标的注册成功的机会。但由于商标局的商标审查滞后于申请约三个月,国内申请审查又必须等待国际领土延伸商标六个月优先权期限,商标局内部商标审查最快也得在商标申请后的六个月才能完成。这样就造成了商标申请时有一些商标资料是查不到的,也就是说,查询达不到百分之百。商标查询为自愿查询,结果也只是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操作中,查询采取排除法,即先在可查询的范围内(约占商标总量的95%)排除冲突,而对于查不到的部分,还要靠运气。
二、商标申请与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实行自愿申请、审批授权制度。申请仅表示申请人向商标要求商标专用权,能否取得专用权还需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局对申请商标要进行“显著性、禁用条款”和“在先权利”三项审查。顺利通过三项审查的商标可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初审公告就是公开,公开的目的就是接受公众评议,只有在公开的三个月时间内没有人提出异议(也即反对),该商标才完成注册。此过程至少15个月,长则有时需5-7年。
三、商标审查与商标代理。商标局审查员将按《商标审查准则》衡量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通过审查的给予初步审定公告,通不过审查的予以驳回,发给驳回通知书。由于《商标审查准则》是举例方式的标准,更由于商标本身是被人用主观意识来认识的,因此,除了一模一样的商标和常见情况外,许多商标审查结果会出现因人而异的现象。这时就需商标代理人依靠经验很专业知识来评判。实践中,有经验的商标代理人,常常能将商标局驳回的商标通过复审取得注册;反过来,商标局准予初步审定的商标,也有被有经验代理人提异议而撤消的。
商标转让是指安徽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最重要的处理方式,商标注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商标转让与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转让后注册商标的主体变更,原注册人不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而变更注册人名义后,注册商标的主体仍是原注册人。商标注册人称为转让人,接受其注册商标的人称为受让人。
据此我们认为,注册商标转让,应按照法定的程序,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注册才能生效。未履行法定程序,注册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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