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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证需要做什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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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标注册证需要做什么准备?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6 08:59:20

合肥商标注册证需要做什么准备?商标注册证作为承载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证书,是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直接目的;申请人希望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注册证,以排除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合肥商标注册证呢?只有申请者想取得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才能顺利通过商标局的核准和注册。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需要审查商标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商标通过的,进入初步审批公告和注册公告。取得《商标注册证》并不容易,申请人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首先,申请人需要合理选择商标。《商标法》明确禁止一些不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或者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注册,申请人必须合理选择商标标识,避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规定。

其次,申请人要做好商标查询工作。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发现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或者原申请商标的构成相似的,也将不予受理。因此,在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前,有必要做好相应的查询工作,确定所申请的商标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需要尽快进行调整和修改,使申请人能够迅速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人需要积极回应商标异议。

商标进入初步审批公告和注册公告期后,可能会遇到他人提出的商标异议,认为该商标是恶意抢注或者对其合法性有怀疑等。;申请人遇到商标异议后,未及时出示相应证据证明所申请商标合理合法的,商标局也将驳回其注册申请。总之,申请人希望加快商标注册速度,顺利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人需要合理选择商标标识,做好相应的查询工作,及时处理异议。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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