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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标注册变更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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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标注册变更流程和要求

作者:安徽恒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02 08:01:38

安徽商标注册变更流程和要求的相关内容,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流程有哪些? 

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顾问查询分析,将商标注册风险降到最低,商标查询后成功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高,专业顾问建议你注册;成功率不高,顾问会提出修改建议来增加注册的成功率;  

2、商标申请文件准备。如果您是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商标、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如果您是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商标、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  

3、商标递交申请。资料准备完成以后,客户付商标注册费用,顾问安排申请注册。  

4、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30天左右可收到由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如果顺利的话一年左右可以拿到商标的注册证书。商标审查过程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一个月时间,实质审查约半年时间,公告期三个月时间,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时间。  

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后,即拿到商标注册证书时,如果想要对商标申请人地址或者商标申请人名称进行变更时,可以进行更改。这就是所谓的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注册商标所有人需要在商标十年专用期满时,要求延续其商标专用权,应当提出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前的流程: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受理处查验申请材料,形式上合格后接受材料→通知缴纳注册费→送达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通常情况下,缴纳规费是商标受理流程的后一个环节。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而不予受理的,商标局尚未收取受理商标注册费。如果申请人是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并按规定现场缴纳了费用的,可以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商标局申请退费。 

申请人可凭《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缴费凭据原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到商标局办理退款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符合退款规定的款项,商标局会将款项直接退至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不退现金。所以,申请人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当写明申请人的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和电话等。 

如果申请人是委托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含网上申请)的,商标规费全部从代理组织在商标局的预付款项中扣除,申请人无须直接向商标局汇款缴纳费用。当申请人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与代理组织联系。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注册申请书如何填写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有哪些要求?商标注册顾问为大家分享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1] 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转让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注册申请书如何填写?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有哪些要求?商标注册顾问为大家分享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书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单位依《商标法》规定办理的涉外企业,以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名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时使用的文体。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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